调整公积金提取政策后,哪些提取条件放宽?

本次调整主要放宽了3类提取条件:一是有配偶一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条件;二是缴存职工因生育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是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原先无锡市规定哪些条件下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退休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退休的;职工及其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其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父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5年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次调整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提取公积金新条件是什么?

本次调整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是缴存住房公积金满5年并已办理失业登记;二是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0年;三是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5年以上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15年以上。

此次调整后,生育子女后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有哪些变化?

一是取消生育子女的户籍限制,即缴存职工生育子女无论是否具有无锡市户籍,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将提取额度从缴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调整为100%;三是允许缴存职工的配偶生育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

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配偶一方可否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可以。本次调整后,缴存职工与配偶一方因偿还住房贷款,可向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提取范围为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该提取政策为“一人购房、家庭公积金共同还贷”的支持政策,有助于缓解居民家庭住房消费中的资金压力。


一、起草通知的依据及过程

为防范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中心起草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提取政策的通知》,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发布。

二、需要说明的几点内容

(一)关于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1号)对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封存满6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中心对现行提取政策进行梳理,新增“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政策。同时,取消新增政策已覆盖的,包括离开本市提取、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及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提取三项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