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更好保障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及基金安全,日前,人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关问题作出安排部署。

《通知》提出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

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

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由转出地按照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因地方自行出台政策或无法提供有关材料造成无法转移的缴费年限和资金,转出地应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配合妥善解决后续问题。对其余符合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资金,做到应转尽转。

《通知》明确

因用人单位经批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出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提供相关材料,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退役士兵根据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在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负责提供材料。

《通知》要求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依规受理参保人员投诉、举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责令补缴导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3年)的,在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转出地负责提供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缴时出具的相关文书,转入地核实确认后应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