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银行令第64号),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职工。

贷款条件

职工申请异地贷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
  •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手续。
  • 已在贷款地购买住房且符合贷款条件。

贷款额度

异地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价款的80%。其中,职工在贷款地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用于发放异地贷款。

还款方式

异地贷款实行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异地抵押

职工在贷款地购买住房申请异地贷款的,应当在贷款地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一条 为规范大理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管理,支持云南省内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大理州内购买住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金〔2015〕327号)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异地贷款是指户籍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在云南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向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理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大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及相关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受理、初审、审批、发放及回收管理。

第四条 异地贷款资金由大理中心提供,贷款收益归大理中心。

第五条 缴存地中心须向大理中心出具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及时将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变化及工作调动情况通报大理中心;协助大理中心催收逾期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