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有必要制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范围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术语和定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判定结论。

判断依据

本标准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门类划分

按照I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本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职业病内科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