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贷款额度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普通住房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在芜湖市中心城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三山区)、湾沚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原有贷款政策中的认定首套房的条件不变。

提高贷款期限

将普通住房贷款期限从30年提高至40年,公积金贷款期限与商业贷款期限一致。延长贷款期限能够有效降低借款人的月供压力,缓解购房家庭的还款负担。

优化提取政策

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职工家庭购买二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此政策将满足更多家庭的购房需求,促进住房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保障住房刚需

为保障住房刚需,对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至20%。此政策降低了购房者的首付压力,减轻了购房负担。

促进住房消费

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能够有效促进住房消费,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提高贷款额度和延长贷款期限,增加了购房者的可承受能力,扩大住房消费需求。同时,优化提取政策,满足职工家庭的购房需求,促进住房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芜湖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序运行,防范资金风险。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且不超过月缴存额对应的贷款最高额度。

2、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房,需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我市户籍,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执行本通知第1条规定。

3、对名下有住房的家庭,暂停发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4、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缴存人,办理购房首次提取时,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必须预留贷款额度的10%用于贷后还贷。

5、申请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仅能用于还贷提取。

三、进城务工农民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继续执行房金委〔2016〕2号文件,不作调整。

四、本通知自2016年10月9日起执行,10月9日之前已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的,执行原政策,10月9日(含)之后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的,执行新政策。具体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