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可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已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已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费用由个人自理。属于低收入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重点帮扶对象,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培训,且考核合格。已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费用由政府全额资助。

补贴标准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培训类别分为以下三等:高级工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次;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次;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为2500元/人次。

补贴发放程序

培训补贴按培训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贴,由培训实施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放至培训合格人员个人账户。

补贴使用范围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只能用于支付培训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个人应在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3个月内使用补贴,逾期未使用作废。

重复享受补贴

劳动者在同一培训类别、同一项目中仅可享受一次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已经享受过全额政府资助培训费用的劳动者,不得再享受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监管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的监管,建立健全补贴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

咨询方式

有关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的政策咨询,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或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鄂人社发〔2018〕64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7日

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作用,完善补贴机制,加强培训管理,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8〕29号)和《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是指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实施或确认,对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在认定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和以项目制方式开展的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章补贴对象

第三条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是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本条所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