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201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近年来,各地区认真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规范高效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努力为广大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提供帮助和扶持,成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与此同时,部分地区、部分政策在落实过程中,仍存在证明材料偏多、审批程序繁琐等问题,影响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等享受政策的获得感。为进一步精简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便利政策申办对象享受政策,充分体现定策施策为民担当意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证明材料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所规定申请各项就业补助资金支出项目应提交的证明材料,统一调整为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分别遵循以下要求:

1.五类人员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同)等。

2.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国办发2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人员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申请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不再提供,调整为部门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