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第二批谈判纳入了17种抗癌药,包括培美曲塞注射液、伊布替尼片、阿美替尼片等。这些药物主要用于治疗肺癌、肝癌、乳腺癌、白血病等多种癌症。

国家医保局与药企经过谈判,达成了谈判价格。此次谈判的平均降价幅度为56.8%,部分药物降幅超过70%,有效减轻了患者的用药负担。

谈判价格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患者在该日期及以后使用上述17种抗癌药,均可按谈判价格购买。具体价格以各省市医保局公布为准。

患者可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谈判后的抗癌药。使用时需提供医师处方和医保卡,即可按谈判价格结算。如有疑问,可咨询定点医疗机构或当地医保局。

谈判后的抗癌药与未谈判前的抗癌药具有同等疗效。谈判仅涉及药品价格,不影响药品质量和疗效。患者可放心使用谈判后的抗癌药。

国家第二批谈判抗癌药纳入医保目录后,将按照医保药品报销政策进行报销。不同地区的报销比例可能有所差异,具体报销情况请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谈判抗癌药的供应。药企将加大生产供应力度,确保谈判抗癌药的稳定供应。如有缺货情况,患者可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医保局联系反馈。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明确17种抗癌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国家第二批谈判的17种抗癌药(具体见附件),全部作为乙类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设定为8%,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和药品分类代码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符合使用条件的,确需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17种抗癌药的,发生的定点零售药店发票报销问题,参照《关于加强36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实工作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7〕170号)、《关于36种国家医保谈判等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票报销问题的通知》(绍市人社发〔2018〕5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