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人社发〔2019〕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有关商业保险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锡政办发〔2018〕154 号)的要求,现将《无锡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民政局

无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无锡市财政局

2019年1月15日

无锡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保证长护保险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154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护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机构的长护保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社会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监督指导。

经办机构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申请受理、评定、验收,并与受其委托承办长护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商保机构)共同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护保险服务进行协议管理、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