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规定,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有功个人或单位,奖励金额为:* 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骗取医疗保障资金 100 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人 3000-5000元。* 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骗取医疗保障资金 100 万元以上的,奖励举报人 5000-10000 元。

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举报:* 书面举报:寄送举报信至指定地址。* 电话举报:拨打举报电话,提供相关信息。* 网络举报:登陆指定举报平台,填写举报材料。

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根据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时,不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对举报人的个人资料实行专人管理,并限制知情人员范围。

奖励发放程序如下:* 经调查认定举报属实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奖励。* 奖励金额由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骗取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奖励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替代。

举报范围包括:* 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如冒用他人身份就医、虚报医保费用等。* 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如违反规定享受医疗救助、骗取医疗保险补贴等。* 其他骗取医疗保障资金的不法行为。

举报奖励金额根据骗取医疗保障资金的金额而定,具体如下:* 骗取医疗保障资金 100 万元以下的,奖励举报人 3000-5000 元。* 骗取医疗保障资金 100 万元以上的,奖励举报人 5000-10000 元。

举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掌握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的真实证据。* 举报信息准确、详细,能够为调查提供有效线索。* 举报人身份真实,举报动机正当。


浙医保联发〔2019〕4 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医保资金安全,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0日

浙江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资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医疗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医保资金)安全,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发〔2018〕2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保资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医保资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保资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举报案件跨地区的,由两个或以上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分别或联合调查处理的,相应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分别就涉及本统筹区域内医保资金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