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广西失业保险管理制度,更好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和促进就业作用,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在失业期间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满30日的;
  • 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 失业前30日内已办理失业登记。
  •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失业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广西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低为广西最低工资标准的80%。领取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继续领取延长失业保险金。

    三、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时间

    参保单位应在职工入职后30日内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并按月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其中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1%。

    四、参保人员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供身份证、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符合一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延长领取期。

    六、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 持有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 每月按时申领失业保险金;
  • 按时参加规定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等活动。

  • 一、工作目标

    坚持统一政策,分级负责,实行各级政府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责任制度。实行基金调剂,分散基金支付风险,促进我区失业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任务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征缴机制;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待遇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统一基金征缴办法、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严格执行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提高失业保险防范风险能力。

    (一)统一基金征缴办法。实行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县分级征收制度,根据“五险合一”经办要求,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办法。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二)统一待遇标准。全区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照我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标准执行。失业保险待遇调整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三)统一经办管理。遵循统一规范、制衡有序、安全有效原则,建立全区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