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分管副市长、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各街道(镇)党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市直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做好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各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流程和处置措施,确保发生突发疫情时能够科学应对、处置有力。

强化重点领域防控

要加强对人力密集型企业、餐饮服务行业、公共交通等重点领域的防控,督促企业、场所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加强人员健康监测、环境消杀、通风换气等工作,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依法规范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的用工管理,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对因疫情导致企业和职工暂时无法正常履约的,要依法依规协商解决,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做好就业服务工作

要通过网络招聘、线上培训等方式,积极开展就业服务,为企业和求职者搭建对接平台。加强失业人员帮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救助政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处理

要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纠纷,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对企业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要积极协调劳动关系各方,共同协商解决化解矛盾,促进企业稳定运行。


荆人社函[2020]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用人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一)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保障工资支付。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三)保障职工休假权益。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至2月13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