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范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认定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认定工作,成都市制定了相关规定。其中,对就业见习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见习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就业见习认定标准
就业见习认定主要针对高校毕业生(青年)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参加实习、实训、挂岗锻炼等实践活动,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就业见习:
- 高校毕业生(青年)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 参加实践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 实践活动内容符合见习岗位要求
- 实践活动时长不少于连续6个月
- 每月见习补贴不低于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认定程序
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认定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认定。认定程序分为三步:
- 用人单位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 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和公示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和发证
见习管理
见习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见习管理制度,明确见习目标、职责、考核标准和保障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见习指导。见习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见习活动,努力提高自身能力。
其他规定
就业见习认定不受户籍、学业层次等限制。已获得其他就业补贴或优惠政策的,不能同时享受就业见习补贴和优惠政策。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企事业单位,各就业见习基地: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8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适龄失业青年[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青年)]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见习工作机制、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帮助高校毕业生(青年)提升实现就业和稳定就业的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托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高校毕业生(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组织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青年)到见习基地参加训练和实践,促进高校毕业生(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让见习基地成为用人单位挑选引进人才,优化人才配置的良好平台。
二、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企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类除外);
2.每年能提供10个以上就业见习岗位,每年接收10名及以上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留用比例不低于30%;
3.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具有就业见习指导师资力量,能按实际需求进行见习指导,制定可行的就业见习培训计划和考核制度,有规范的就业见习场所和设施;
5.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就业见习规定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