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抚府办发〔2019〕93号)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减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公积金缴存职工带来的经济压力,经市中心研究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1.我市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加装电梯,电梯已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同时通过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合格。

2.申请人为加装电梯住宅的权利人及其配偶,若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子女缴存了公积金,则以其子女(含子女的配偶)作为申请人进行申请。

3.申请人申请时,个人及配偶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在抚州市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或危旧房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居住层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二、提取所需资料

1.申请人若为房屋权利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I类银行卡。若配偶一并申请提取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原件、I类银行卡。

2.申请人若为房屋权利人的子女,需提供子女身份证原件、I类银行卡、户籍关系证明。若子女的配偶申请提取的,还需一并提供子女的结婚证和子女配偶身份证原件、I类银行卡、户籍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