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标准

经办机构应按照以下标准认定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之前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之前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贷款本息,或已注销贷款。

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之前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均已结清贷款本息,或已注销贷款。

问答

**问:我之前通过公积金贷过款,已结清,但配偶未贷过款,我再申请贷款属于第几次贷款?**

答:这种情况属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夫妻双方之前分别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双方已离婚,且双方贷款均已结清,再申请贷款属于第几次贷款?**

答:这种情况属于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我之前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因逾期未还被注销,再申请贷款属于第几次贷款?**

答:这种情况属于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我之前使用过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已结清,再申请贷款属于第几次贷款?**

答:这种情况属于第四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我之前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一笔贷款因逾期未还被注销,另一笔已结清,再申请贷款属于第几次贷款?**

答:这种情况属于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青住金规〔2018〕8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明确贷款次数具体认定标准,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一般情形下的认定标准

一般情形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以职工家庭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综合交易系统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

二、特殊情形下的认定标准

(一)借款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以配偶名义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

(二)借款人婚前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婚后配偶未曾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该种情形下,借款人在结清首次贷款后,其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二次贷款。

(三)借款人与其配偶在婚前分别申请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或配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该笔贷款认定为三次贷款。

(四)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或贷款结清后离异,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的原配偶不认定贷款次数;若贷款所购住房归属借款人的原配偶并办理了借款主体变更手续,则该笔公积金贷款,对借款人不认定贷款次数。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因城市改造拆迁或其他原因,被政府统一征收或回购的,则该笔公积金贷款不认定次数。

(六)借款人办理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贷款抵押房屋的质量、面积等问题发生纠纷,经法院认定非购房人原因并裁决退房的,则该笔公积金贷款不认定贷款次数。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