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障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的基本医疗,现将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对象

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关于资金筹措

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大学生住院医疗纳入居民医保,其政府补助核拨至居民医保基金统筹使用。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大学生普通门急诊继续实行“财政定额拨款、学校管理、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方式。具体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10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