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满6个月,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 租赁住房的;
  4. 遇重大疾病或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 长期出国定居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已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 本人及其配偶在提取地已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
  3. 职工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不能自理生活;
  4.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根据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和提取原因确定。一般情况下,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的50%。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流程如下:

  1. 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
  2.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交的材料;
  3. 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指定账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注意事项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职工个人账户余额;
  3.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次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从提取的月份开始计算缴存期限。

云政办函<2020>3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规定,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实现住有所居、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凡是与国家规定和本通知相抵触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不再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