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通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现将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核定范围

2019年度在宁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核定依据

1.职工工资发放标准;

2.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3.主管部门出具的职工工资收入证明。

核定时间

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

核定方式

由用人单位报送职工工资发放标准,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确定。

核定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宁夏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宁夏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12%,单位缴存比例为5%-15%。

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缴存基数核定工作,并通过宁夏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2.职工个人对缴存基数有异议的,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诉;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抽查、审核,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8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缴存不足一年的新调入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且缴存基数每年只能核定一次。

行政单位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额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年度取暖补贴额、年终一次性奖金额(注:不包括特殊岗位津贴)。

事业单位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额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调控线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取暖补贴额、年终一次性奖金额(行政单位和不实施绩效工资的事业单位计提)。

企业及其它单位工资额项目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含车补、房补、餐补及其他补贴)、节假日福利费等组成。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银川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19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0838元,目前下限为1660元,请各单位认真填报《2019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表》。

今后,如果缴存职工的公积金基数低于规定的下限或超出规定的上限,则该职工所在单位将无法办理汇缴业务,需将职工公积金基数调整至规定范围内,方可办理汇缴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