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印发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近日,广州市印发了《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是指按照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等级,将工伤保险费率分为基准费率、浮动上限费率和浮动下限费率,并根据单位上一年度工伤发生情况进行费率浮动的制度。

费率调整

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将根据单位上一年度的工伤发生情况进行调整,如果发生工伤事故较多,则费率会上浮到浮动上限费率;如果发生工伤事故较少,则费率会下浮到浮动下限费率。具体浮动幅度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浮动费率范围

浮动费率制度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高风险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重特大工伤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上一年度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申请材料,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工伤事故发生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等。

调整时间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于每年1月15日前完成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审核并下发调整通知书,新的工伤保险费率将于当年3月1日起施行。

监督管理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浮动费率优惠的参保单位进行严肃查处。


穗人社规字〔2020〕1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3日

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参加本市统筹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是指市社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执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一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情况等因素,确定本浮动周期内其工伤保险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

前款所称之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市社保经办机构已核定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列入考核范围的待遇费用除外)占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