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1日起温州执行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新政策

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包括:简化提取流程,缩短提取时限;调整贷款利率,提高贷款可贷金额;延长贷款期限,放宽贷款条件等。

哪些情形可以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

提取公积金的情形主要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装修自住住房;因严重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出国定居等。

提取公积金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提取公积金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职工身份证明,提取申请表格,购房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所需材料(如:离职证明、疾病诊断证明等)。

贷款利率是如何调整的?

新政策调整了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为2.75%,五年以上贷款利率为3.25%,均较之前有所下降。

贷款可贷金额有何调整?

新政策提高了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职工购买新建住房最高可贷80万元,购买二手住房最高可贷60万元。

贷款期限延长了多少?

新政策将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至30年,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贷款条件有何放宽?

新政策放宽了公积金贷款条件,取消了购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的限制,职工购买首套住房且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的,首付比例可降至20%。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政策规定

(一)调高计算贷款额度的倍数

以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缴存余额倍数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统一调高为12倍:市区、乐清、瑞安从原11倍调整为12倍,永嘉、洞头、文成、平阳、泰顺、苍南从原10倍调整为12倍。

(二)调并贷款首付款比例的规定

缴存职工购买家庭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再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区分执行,调整合并规定如下:

1、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2、对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房龄超过30年以上或木结构、砖木结构房屋的仍按原规定,即贷款首付款不得低于50%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贷款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办法

1、缴存职工家庭已拥有1套自住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对已拥有的首套自住住房取消审查“须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规定。

2、职工家庭拥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取消审查“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记载的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贷住房消费贷款记录”的规定。

3、异地贷款业务中“异地(本市行政区域外)缴温州贷”业务,申请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仅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地家庭住房套数情况,不再审查缴存地住房套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