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为简化提取业务流程,方便职工偿还贷款,提高我市公积金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提取还贷(对冲还贷)是指本辖区正常缴存公积金且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采取系统自动扣划方式,按月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划相应金额,用于偿还其当月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条 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借款人及配偶;

(二)正常缴存公积金且缴存状态良好;

(三)信用良好,两年内无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还款记录。

第四条 申请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

(二)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

第五条 申请委托提取还贷业务流程:

(一)缴存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同时签订《定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对已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在贷款还款期内申请办理委托提取还贷业务并签订协议书;

(二)委托提取扣划时间为每月公积金贷款约定还款日。

第六条 提取额度及扣划顺序:

(一)提取额度为借款人当月应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扣划顺序依次为:借款人、配偶。

(三)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足够偿还当月应还款额时,直接从其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扣划相应金额。

(四)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少于偿还当月应还款额时,由系统自动转从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中足额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