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定义):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质,能开展长期护理服务,经评估后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长护险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的定点规划、协议规则、工作程序以及长护险相关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协议化管理,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执行长护险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及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