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原则

实质性的赔偿原则
保险赔偿的目的是让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使其经济状况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而非获利。因此,保险赔偿原则强调实质性的赔偿,避免道德风险。

损害赔偿原则
保险赔偿只针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实际损失,不包括因保险事故之外的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即保险赔偿基于损害赔偿,而不是收益赔偿。

补偿性赔偿原则
保险赔偿额不得超出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金额。保险金的目的是提供损失补偿,而非获利或富裕。超过损失数额的赔偿属于超额赔偿,违反了补偿性赔偿原则。

平均性赔偿原则
保险赔偿的目的是维护被保险人之间的公平性。因此,在同类风险下,相同的损失应获得相近的赔偿。平均性赔偿原则有别于损害赔偿原则,后者强调实质性的赔偿。

合理性赔偿原则
保险赔偿的数额应符合情理,不得明显低于或高于实际损失。合理性赔偿原则避免了保险公司过度支付或被保险人索赔过高的情况。

及时性赔偿原则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公司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赔偿,以缓解被保险人的燃眉之急。及时性赔偿是保险合同的应有之义,也是保险保障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

支付现金赔偿原则
保险赔偿一般采用现金赔偿的方式,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现金赔偿具有灵活性,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处置赔偿金。


什么是保险赔偿原则?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作为财产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保险人所受的存世,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赔偿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人对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的赔偿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守约。

保险赔偿的一般准则:

1.有损失才有补偿,补偿以损失为前提。而且,该损失必须是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损失补偿有最高额限制。

(1) 保险赔偿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2)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利益为限。

(3)保险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近因原则:

1.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如该原因属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

2.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可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①如果多种原因均为承保危险,则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反之,如果多种原因均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如果其中持续起决定作用或处于支配地位的原因属承保危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不陪。

③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前因与后因并不连续,后因与前因不相关联,后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直接结果,而是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