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5月1日起执行

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中小企业、农林牧渔业个体工商户等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行业中小企业等。

答:养老保险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失业保险费率降低0.2个百分点,工伤保险费率降低0.1个百分点。

答:从2023年5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执行8个月。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降低费率的政策。

答: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可以有效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答: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障水平不会降低。

答:为支持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财政部门将给予地方一定补助,以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泰人社发〔2019〕101号

市区各参保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精神,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现就泰州市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阶段性执行1%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0.5%,个人缴费比例为0.5%),继续阶段性执行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50%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