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委〔2018〕7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2018年12月13日

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便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具体管理措施、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提取限额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

拟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公积金中心各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