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工资基数

生育保险的工资基数,是指个人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工资总额÷12。

缴费基数范围

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范围,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

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生育保险的工资基数,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生育保险的工资基数,按照本人在境内缴纳的工资收入为基数。其中在境内无固定雇主的,按照本人上年度在境内取得的实际收入为基数。

缴费比例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纳比例的2倍。

缴费期限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期限,从用人单位招用职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年的,其生育保险缴费期限自用人单位招用职工之日起算。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其生育保险缴费期限从连续工作满1年之日起算。

补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应当补缴。补缴的生育保险费,包括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和利息。滞纳金和利息的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工资怎么算?

一、产假工资标准、国家产假工资规定、新劳动法产假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5.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

6.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社保公司发放),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

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

7.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8.已享受生育津贴的,企业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二、产假有工资吗、产假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

1.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2.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3.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产假工资规定。

三、女职工产假工资、孕妇产假工资?

1.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

2.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买了生育保险的,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3.没有给女职工买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

四、休产假工资如何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相关问答】

问:没有参加生育险的女职工,产假工资怎么计算?

答: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产假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如何补差?

答:《通知》下发后,《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现仍有效,即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发生育生活津贴后,超过300%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补差。

问: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是否补发?

答: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