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公司应健全产品开发管理制度,强化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产品设计与市场需求相匹配、风险控制充分。监管部门将加强产品开发审核,重点审查产品设计合理性、风险保障范围、责任免除和除外条款的公平性。

财产保险公司应遵循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监管部门将加强费率监管,重点审查费率精算依据的合理性、费率水平的公平性和费率差异的透明度。同时,鼓励财产保险公司探索费率浮动机制,促进费率与风险相匹配。

财产保险公司应使用统一格式的保险条款文本,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免责条款和理赔程序。监管部门将加强条款监管,重点审查条款内容的清晰性和完整性、免责条款的合理性和重要条款的醒示程度。此外,财产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加保险条款,保证条款的稳定性和可执行性。

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销售行为规范,不得出现虚假宣传、误导销售、强制搭售等行为。监管部门将加强销售行为监管,重点审查销售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销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投保人权利义务的告知情况。同时,鼓励财产保险公司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销售产品,拓宽销售渠道,方便消费者投保。

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理赔服务管理制度,及时、公正、透明地处理理赔案件。监管部门将加强理赔服务监管,重点审查理赔流程的合理性、理赔时效的及时性、理赔程序的透明性。同时,鼓励财产保险公司探索多元化的理赔服务方式,提升理赔服务质量。


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突出监管重点,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

(一)调整产品审批备案范围。原保监会《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规定,机动车辆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均需报我会审批。为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二)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两类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其他产品由属地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三)进一步明确产品监管职责。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定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具体包括:一是落实好产品属地监管职责,跟踪监测公司产品情况,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二是将个人类产品和风险较高产品作为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维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潜在风险;三是组织实施好辖内公司产品非现场检查,配合做好全国性产品非现场检查;四是做好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开、信访投诉等工作;五是银保监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