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的通知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通知规定上限的,缴存基数按上限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下限的,缴存基数按下限执行。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为5%-12%。其中,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2%-12%,单位缴存比例为3%-10%。职工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比例应不低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上限为10%,企业具有特殊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降低单位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3%。

新入职职工自入职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一次性足额缴存当年1月至入职当月住房公积金。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在归还提取款或解除提取原因后,由单位自职工提交归还提取款证明或解除提取原因证明之日起次月起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5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2015年新参加工作、新调入职工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均工资计算,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调整为4264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132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

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所称“年度”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