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近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出台了多项调整政策,以进一步支持刚需购房。以下为相关问答:

一、首次贷款无家庭收入证明可以贷款吗?

可以。新政明确,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借款人家庭没有稳定收入证明的,可使用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作为收入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年龄上限放宽至多少?

65周岁。新政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年龄上限由60周岁放宽至65周岁,满足条件的职工可以更充分利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三、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贷款额度有何调整?

对首次购买自住住房无贷款记录的,首付比例由30%下调至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结清贷款的,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时,首付比例由40%下调至30%。贷款额度方面,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职工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购买改善性自住住房,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55万元调整为60万元。

四、公积金贷款利率有哪些变化?

新政将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至2.6%,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至3.1%,进一步减轻购房者的还款压力。

五、使用公积金贷款有什么限制?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购买的住房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且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职工家庭只能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借款人需具有稳定的还款能力,并提供有效的担保。


,近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区直和中直驻南宁单位的职工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要求,为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个人及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拆迁回建住房除外)。住房套数以南宁市房产管理部门数据为准,我中心通过有关渠道核实。

二、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

三、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提供的商品房期房《备案证明》、商品房现房和二手房《不动产权证书》、单位房《购房合同》等证明材料上登载时间在2017年9月1日之前的,可按调整前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