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未办理社会保险接续的,可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并在退役后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接续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办理社会保险接续:

  • 服役期间未办理社会保险接续;
  • 退役后未办理其他社会保险;
  • 提出申请时距退役日期未超过5年。

接续办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向所在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

接续办理费用

接续办理社会保险费用由退役士兵个人承担。缴费年限以退役士兵服役时间为准,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最高缴费年限为35年。

接续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持身份证、退伍证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即可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

接续办理效果

通过社会保险接续,退役士兵可以在退役后享受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其退役后的生活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现将我市进一步做好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

2019年1月21日《意见》实施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欠缴、断缴问题。

三、提出申请时限

提出申请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19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补缴申请是办理补缴手续的前提,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提出申请要填写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根据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9月9日关于《全省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进展情况通报》要求,请符合补缴条件尚未提出补缴申请的退役士兵于10月底前提出申请,以确保完成省里确定的10月底前基本完成身份和军龄初审的目标任务。

四、受理申请单位

退役士兵向原安置单位提出申请,由原安置单位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参保补缴手续。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对原由泰安市市直安置原安置单位及主管部门不存在的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对因区划调整等,现属于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代管范围的,按照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的规定提出申请,由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