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做好全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和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结息、对账、验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

规范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

(一)缴存基数。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9年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确定,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调整后的2020年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2669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所在区、县(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我市公布的现行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01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乐清市、瑞安市180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660元/月)。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组织、人社和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对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未到位的区、县(市),有关分中心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促使缴存基数计算到位。

(二)缴存比例。2020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按12%执行。社会团体缴存比例原则上按12%执行。企业、民办非企业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