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通知

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度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9年1月1日起,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西安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西安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西安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缴存比例

2019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职工个人5%,单位12%,个人缴存比例按月应缴工资的5%确定,单位缴存比例按月应缴工资的12%确定。

缴存方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为按月缴存,每月15日前划拨到个人公积金账户。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其发出《补缴通知书》,单位应自收到《补缴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补缴。

缴存基数调整时间

2019年7月15日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单位及职工上一年度工资申报信息,统一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通知单位和职工。

调整影响

缴存基数调整将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贷款额度、提取金额等。具体详情请咨询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要求,西安地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1.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18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8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095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最低工资1800元/月;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1700元/月。西咸新区、西安铁路局最低工资参照1800元/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