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本通知对南京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进行调整,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包括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调整标准

本年度调整标准为:缴存基数下限为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基数上限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为:

  • 缴存基数下限:3798元/月
  • 缴存基数上限:11394元/月

调整影响

缴存基数调整将影响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也可能影响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住房补贴的领取资格。

注意事项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应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及时调整缴存金额。

常见问题

1. 调整缴存基数后,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会发生变化吗?

是的,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会影响个人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金额。缴存基数越高,缴存额越高;缴存基数越低,缴存额越低。

2. 调整缴存基数后,我的住房贷款额度会受到影响吗?

贷款额度与缴存基数有一定的关系,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可能会影响贷款额度。一般来说,缴存基数越高,贷款额度越高。

3. 调整缴存基数后,我还能领取住房补贴吗?

住房补贴的发放与缴存基数有关,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可能会影响住房补贴的领取资格。具体情况需要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咨询。


一、范围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16年度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5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0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6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补贴政策执行省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

3.各单位按照现行比例调整缴存基数。未达到最高缴存比例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6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四、调整步骤

(一)柜面办理

1.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银行拷贝的数据。各单位应核对本单位基本情况,如与《单位分户信息》不一致,在表格上直接修改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