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工伤认定管辖分工通知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西安市工伤认定管辖分工调整如下:

1、全市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由各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定。

2、市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定。

3、跨区县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定。

4、涉及省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事故,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定。

5、不属于本市管辖的工伤事故,由相应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定。

问答

1、某企业员工在工地施工中受伤,请问由哪个机构认定?
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定。

2、市属事业单位员工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请问由哪个机构认定?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定。

3、跨区县发生的工伤事故,由哪个机构认定?
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定。

4、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工伤,请问由哪个机构认定?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定。

5、外省企业雇员在西安市出差期间发生工伤,请问由哪个机构认定?
相应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认定。

6、工伤认定管辖分工调整有何影响?
明确了不同类型工伤事故的认定责任主体,提高了工伤认定效率和准确性。

7、如果对工伤认定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可以向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保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市政府的事权下放决定,进一步提高工伤认定效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便民化服务工作的通知》、陕西省人社厅《关于调整省市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权限的公告》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就我市各区县、部分开发区工伤认定管辖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管辖分工

(一)市人社局负责以下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省人社厅移交我市管理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及中央驻陕单位;

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各区县人社局负责以下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1.区、县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注册登记住所地在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

3.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区、县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4.注册登记住所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未参加工伤保险,其生产经营或建设项目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

(三)高新区、经开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的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四家开发区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函〔2020〕3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