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并实施时间

全省范围内自2023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二、合并实施范围

合并实施范围包括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三、合并实施方式

将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四、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医疗待遇享受范围、待遇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的规定执行。

五、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津贴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拖欠或者变相拖欠职工生育津贴。

六、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合并后,全省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七、政策衔接

合并实施前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合并实施后,不再执行原生育保险相关规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国办发〔2019〕10号)精神,做好我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国家政策

按照国办发〔2019〕10号文件明确的指导思想、主要政策、保障措施,精心部署,全面推进,重点是严格落实“四统一、两确保”政策,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二、细化相关政策

(一)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种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的,医保经办机构应直接增加生育保险险种,确保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

(二)基金征缴。

1、缴费费率。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之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

2、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基数维持现有规定不变。合并实施后,统一按照合并实施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合并实施后的缴费费率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