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住金发〔2019〕18号

市中心各科室、各管理部:

为积极推进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更好地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滨州市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更好地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和《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是指经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凡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第三条 失信黑名单的建立和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惩戒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失信的主体和事实不同,失信黑名单分为:合作单位失信黑名单、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和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