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工作规程

一、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南宁市困难企业。

2.连续亏损两年以上,且亏损额度达到一定比例。

3.积极开展职工培训,符合相关培训补贴政策要求。

二、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按规定执行,根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申报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相关部门审核材料,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

3.发放补贴资金。

四、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负责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须保留相关培训资料和凭证,配合监督。

五、附则

本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精神,现将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的工作规程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57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含已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组织已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后,给予企业每人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二、补贴对象

组织已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南宁市困难企业(包括南宁市本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联审小组认定的南宁市本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

三、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

四、补贴标准

800元/人

五、培训流程

(一)原则上困难企业向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培训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困难企业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2.南宁市困难企业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3.企业与培训对象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