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条件

1. 离休、退休。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 出国定居。

提取用途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 支付房租。

4. 支付医疗费用。

5. 子女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等。

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情况下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购买价格的80%。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每年提取额不得超过职工偿还贷款本息支出的50%。

提取流程

1. 职工提出提取申请。

2. 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

3. 职工到信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4. 信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将资金划入职工指定账户。

提取时间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在每月提取额度范围内,职工可随时提出提取申请。

特殊情况下,职工可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提取条件及要求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四)租赁自住住房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以上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或出境定居的;

(七)退休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患重大疾病的;

(十)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三、职工符合上述第(一)、(九)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符合上述第(二)、(三)、(四)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四、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六、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