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我局将对周口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资格确定。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县级(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机构或民办医疗机构;

(二)行业或大型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

(三)骨伤、烧伤、微创、职业病防治等专科医疗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已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一是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性医疗结构,二是骨伤、烧伤、微创或职业病防治等专科医疗机构,三是原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

(二)具备良好医疗服务条件,在工伤救治(康复)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三)临床和辅助科室设置、仪器设备配备等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能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四)符合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中对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的有关要求,满足《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试行)》条件的工伤康复试点机构:

1.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康复技术水平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2.设有专门的康复病房,康复病房床位在50张以上,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在6㎡ 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