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民办非营利组织等,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减免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减免标准为: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减免。

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无需申报,由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征收社保费用时,根据减免政策自动减免。企业可通过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或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减免情况。

以下情形不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企业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企业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企业属于深圳市重点监控名单中的企业。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期间为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企业在适用期间内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减免金额将直接抵扣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如有政策咨询或需要了解相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咨询电话:12333或访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szsi.gov.cn 进行查询。


深人社规〔20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