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解读

根据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贵阳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事宜的通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规范,具体如下:

购房提取

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资料:购房合同或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首付款凭证、购房发票、缴存职工本人身份证明等。

偿还购房贷款提取

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在贷款期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须提供以下资料:贷款合同、银行代扣回执单、缴存职工本人身份证明等。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缴存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以下资料:建房许可证或翻建、大修审批表、工程进度款发票或收据、竣工验收证明、缴存职工本人身份证明等。

租赁住房提取

缴存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须提供以下资料:租赁合同或协议书、房租发票、缴存职工本人身份证明、户口本或居住证明等。

提取次数限制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种用途在贵阳市范围内每年只能提取一次。如职工在同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及以上,则超过提取次数部分的提取申请不予审核通过。

提取额度限制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缴存职工提取当月提取用途的实际支出费用。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单位盖章的纸质《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只需本人填写《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授权书》,作出书面承诺并授权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受托经办网点查询相关信息。

二、职工不便到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提取受托人(包括单位经办人、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委托代理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职工通过中心微信公众号进行委托授权的,不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职工委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结婚证。同时,《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及相关事宜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18〕72号)关于提取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非销户提取代办相关条款废止。

三、职工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建造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凭建房款发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原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提取。

四、职工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翻建合同原件,凭翻建款发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原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提取。

五、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施工合同,凭大修费用发票、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原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提取。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死亡职工死亡证明材料(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原件。

七、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