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的调整

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平均缴存额的1.1倍,调整后的缴存基数需在同城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内,且不得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0%或高于本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0%。如职工未满一年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缴存基数由具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本市职工和市外转入职工两类。本市职工提取需符合《南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体提取方式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与配偶在南平市范围内新购公有住房或夫妻双方新购商品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离世、出国定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情形。

市外转入职工的提取

市外转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南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申请提取时,需提供原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原缴存地无提取限制或已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按本市规定提取。原缴存地有提取限制尚未符合提取条件的,需继续缴存满6个月后方可提取。

提取金额限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金额超过账户余额的,按账户余额提取。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中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余额。

提取审核时限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款划入职工或提取单位指定的账户。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

变更提取方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如需变更提取方式,需在提取业务办理日(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执为准)起3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变更提取方式的,以原提取方式办理提取。


南房金管〔2018〕50号

营业部、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和提取政策等有关规定的通知》(南房金委〔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业务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1、在南平市范围内的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南平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在2018年7月份予以规范调整到位。

2、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16087元(2017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高月缴存限额为3860元(单位和个人各1930元)。从2018年7月1日起,职工凡超过最高月缴存限额,一律在2018年7月31日前调整到位。

二、扩大住房公积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凡在我市新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至12%区间内,由各单位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缴存的单位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至12%区间内调整的,由缴存地管理部审批。

3、缴存单位应提供申请报告,在申请报告上注明调整原因、调整前后比例、调整时间,到缴存所在地管理部办理调整手续,每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期间进行一次调整,各管理部负责记载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比例明细台账。

三、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