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为进一步支持职工住房合理需求,经松原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

松原市范围内所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

调整内容

缴存基数调整

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基数调整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2023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缴存基数为5078元。

缴存比例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职工本人缴存比例5%-12%,单位缴存比例5%-12%。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不超过其上年度缴存工资总额的12%。

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答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多少?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2023年度最高缴存基数为5078元。

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缴存工资总额的12%。

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多少?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由职工本人和单位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缴存工资总额的12%。

此次调整从什么时候执行?

此次调整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


松公积金管字[2018]5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其他规定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现将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根据《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各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应按照《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要求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49号)规定,不得高于松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542.00元的3倍13626.00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7]97号)规定,松原市区不得低于1680.00元,前郭县不低于1580.00元,扶余县、长岭县、乾安县不低于1480.00元。

二、各缴存单位通过对公账户转账时,在备注中注明单位账号及网点信息。如吉林省松原百坚坊食品有限公司单位账号为201*******53,经办业务网点为江南分中心,在转账信息备注中注明:201*******53,江南分中心。

三、延时缴存。企业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困难的单位,可申请延时缴存,提供延时申请及单位财务年度决算报告,由市中心归集科(各县管理局)受理并提出初步意见,由中心主管领导审批,视为正常缴存。对延时缴存的单位备案,做为将来补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