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申报登记办法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申报登记工作,保障参保人员就医权益,制定本办法。

申报条件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医疗服务,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医药机构可以申报成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1.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 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严重经济违法行为
  4. 具备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条件

信息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药机构应通过指定平台进行信息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申报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 《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评估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主要包括:

  1.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2. 申报医药机构的资质、条件等是否符合要求
  3. 申报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质量和信誉

登记备案

经审核评估合格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申报医药机构信息录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并核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登记证书》。

信息变更

定点医药机构发生信息变更(如名称、地址、负责人等),应及时通过指定平台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核实变更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系统。


厦医管〔2019〕26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申报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11日

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申报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登记工作,规范医保服务行为,根据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

第四条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申报登记实行分类申报、分类登记。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登记信息应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定点医药机构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医药机构基本信息、医保相关管理人员、医保服务人员、医保相关终端设备、业务管理匹配、特定参保人、医保费用及相关诊疗信息、机构申报登记备案事项和其他按规定应申报登记事项信息。

(一)医药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机构代码、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主要投资人及出资比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所有制性质、机构类型、机构等级、经营范围、服务项目、诊疗科室、诊疗科室对应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对应的诊疗项目、核定床位数(包括实际开放床位数、各临床科室开放床位数)、医保结算账户、零售药店资质准入信息(如GSP认证证书)、医疗机构特殊业务资质准入信息(如线上续方、互联网诊疗资质)、医疗服务合作单位(包括名称、合作方式、合作内容、收益分配)、医疗机构业务用房使用面积、门诊业务使用面积、住院业务使用面积、辅助医技业务使用面积、零售药店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地理位置信息、医保电子邮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