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的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即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当被保险标的因遭受事故或灾害造成严重损毁,以至于修理费用超过其重置价值或实际价值一定比例时,保险人有权宣告该标的为全损。

触发标准

保险合同通常会约定触发推定全损的标准,例如损毁程度超过保险标的重置价值的50%、75%或90%。具体标准因保险险种和合同内容而异。

保险人的权利

当触发推定全损条件时,保险人有权宣告被保险标的为全损,并向被保险人支付全损赔偿金。全损赔偿金一般等于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或实际价值减去残值。

被保险人的义务

当被保险标的被宣告为全损后,被保险人负有协助保险人处理残值和残骸的义务。残值和残骸的处理方式将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

不同险种的适用

推定全损条款通常适用于财产保险,例如车辆保险、房屋保险和船舶保险等。不同险种对推定全损条件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合同进行理解。

注意要点

被保险人应注意,推定全损条款只是一项合同约定,并不意味着保险标的实际发生了全损。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之间存在区别,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无法修复,而推定全损则是在合同约定的特定条件下的一种推定。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上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视为已经全损。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第二百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