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8月1日起施行

自2023年8月1日起,四平市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将正式施行。该细则明确了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以及还贷方式等相关规定。

申请条件

申请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市本级户籍且在本市缴存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连续6个月以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未处于失信惩戒状态;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贷款额度

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收入、偿债能力、缴存余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贷款期限

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70年,借款人年龄超过50周岁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贷款利率

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并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

还贷方式

个人自愿缴存公积金贷款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还款方式。


为了规范自愿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自愿缴存者购买自住住房和改善居住条件,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四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四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一条 公积金贷款对象,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按规定在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婚的,须以夫妻双方身份作为共同借款人。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开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已经停缴、断缴、欠缴、封存的不能申请贷款。

(二)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1.经济收入来源的界定:

自愿缴存者家庭月收入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认定标准。

自愿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如遇缴存基数向上调整的,自调整之日起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方能以新的缴存基数认定家庭月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