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病报销流程

慢性病报销需要满足以下流程:确诊为慢性病并取得相关诊断证明;申请慢性病认定,一般在社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通过后,可享受慢性病报销待遇,报销比例因病种和地区政策而异;报销时需提供相关病历、检查结果、处方、发票等材料;各地报销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

慢性病报销范围

慢性病报销范围一般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肾炎、精神病、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具体报销范围因地区和政策而异。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慢性病只报销特定类型的药物或医疗服务。

慢性病报销比例

慢性病报销比例因病种、地区和医疗机构类型而异。一般来说,在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比例会高于非定点医疗机构。例如,在公立医院报销慢性病,报销比例通常在70%-90%之间,而在私立医院报销,报销比例可能只有50%-70%。具体报销比例可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

慢性病报销限额

慢性病报销一般设有年度限额,即每年可以报销的最高金额。限额因病种、地区和医疗机构类型而异。例如,在北京,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的年度报销限额为3000元,恶性肿瘤等大病的年度报销限额则高达50万元。达到报销限额后,超过部分需自费。

报销所需材料

报销慢性病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慢性病认定证明、就诊病历、检查结果、处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部分情况还可能需要提供诊断证明、治疗方案等材料。具体所需材料可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

其他注意事项

慢性病报销涉及多种政策和规定,报销前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因不符合条件而无法报销。报销后要妥善保管相关票据,以备查验。如对报销有任何疑问,可及时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


慢性病怎么报销?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城市的慢性病报销相关规定是不一样的,所以,建议大家,如果想了解当地的“慢性病怎么报销”,可以向社保经办部门咨询,也可以登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慢性病报销政策或者慢性病报销业务指南。

慢性病怎么报销之病种

西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为:冠心病 、 糖尿病 、慢性肾小球肾炎 、高血压Ⅱ期 、高血压Ⅲ期 、 帕金森综合症 、脑血管病恢复期、红斑狼疮 、多耐药肺结核 、慢性活动性肝炎 、 精神疾病 、 肺心病 、 肝硬化失代偿期、血友病 、 恶性肿瘤晚期 、白血病 、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17种。这17种慢性病是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根据病种的常见性、多发性而确定的,并不是所有的慢性病都可以纳入到补贴范围之内。

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范围: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含隐匿型);2.慢性肺源性心脏病;3.原发性高血压(Ⅱ期以上高血压,限50周岁以上人群);4.脑血管病恢复期;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糖尿病合并慢性并发症;7.慢性肾小球肾炎及肾病综合症;8.恶性肿瘤晚期;9.精神疾病;10.红斑狼疮;11.帕金森综合症;12.多耐药肺结核;13.慢性活动性肝炎;1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15.白血病;16.血友病。

慢性病怎么报销之申报程序

城镇职工慢性病申报程序:

1、申报时间:每年4、5、7、10月份接收申报资料(每周三除外),1月不再办理申请业务。2、申报方式: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将收集的资料统一报送至职工门诊慢性病窗口;3、申报资料的主要内容:

(1)《西安市城镇职工慢性病初审汇总明细表》(一式两联,单位填写),包括纸质和电子版。

(2)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一式两联,个人填写),贴本人近期两张一寸免冠照片。

(3)个人申报病历资料包括:①身份证复印件;②所申报病种住院病历复印件(三年内二级以上医院2次以上住院资料);③门诊病历或抢救病历复印件;④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⑤相关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的复印件。

居民医保慢性病申报程序:

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补助起付线为350元,补助比例为5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500元。(帕金森综合症属于居民医保慢性病补助范围)

申报程序: 提供以下资料至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住院、门诊病历原件复印件、各项诊断材料、《居民医保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和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一张。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统一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鉴定表》。待医保经办审核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再反馈给参保居民。

慢性病怎么报销相关问答

问:已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如何办理指定慢性病门诊报销?

答: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保人在异地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治疗的,按门特或门慢治疗的相关规定就医,并按下列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尚未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特、门慢待遇确认的参保人,应持异地选定相应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及门特、门慢申请等相关资料,在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待遇确认手续。

(二)原已在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应门特(不含家庭病床)待遇确认的参保人,应持异地选定相应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已审批的异地就医资料、门特资料,在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门特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三)原已在本市医疗保险指定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相应门慢待遇确认的参保人,可直接在相应异地医疗机构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