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始末

根据规定,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并于当年7月1日起执行。本次调整是自2006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的第10次调整。

调整的具体内容

此次调整涉及缴存基数上限和缴存比例两方面。从2015年7月1日起,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每月30250元,缴存比例由原先的3%~15%调整为5%~15%。

调整的原因

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减轻缴存人的负担,提高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效率,满足缴存人的住房需求。

调整后的缴存比例

新调整后,缴存人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和住房需求,在5%~15%的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其中,缴存比例为15%的缴存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最多1512.5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为每月30250元。这意味着,缴存人的工资收入如果超过30250元,超过的部分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

对缴存人的影响

缴存基数上限的提高和缴存比例的下调,对部分缴存人来说,意味着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会减少。但对于低收入缴存人来说,缴存金额会略有增加,有助于提高他们的住房保障水平。


根据国务院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焦作市实际,现对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时间

(一)今年已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本次不再调整。

(二)今年未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在完成2015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于2015年7月份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

(三)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申报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8月31日,过后不再办理。

二、缴存基数、月缴存额的上限和下限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我市2014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9717元,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的上限为993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384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依照焦作市2014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焦作市区、沁阳市、孟州市为14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40元;修武县、武陟县、博爱县、温县为125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26元。

(二)2015年度自主缴存者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31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32元,月缴存额上限为2384元。

三、缴存比例

2015年度,各单位的缴存比例限定在5%—12%以内,各区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应按12%掌握,其它单位参照执行。

四、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经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新年度缴交人数、基数、比例认真核定,自带U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拷贝本单位基础数据,并报送2015年7月份单位《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焦作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焦作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二)单位经办人员如有变动,请抓紧时间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