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调整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高龄补贴等。

调整内容

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55元,比2018年每人每月140元上调了10%;过渡性养老金标准按照2018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50%发放;高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发放对象为已享受基础养老金且年满70周岁的城乡居民。

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全市所有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2018年已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2019年新参保人员以及享受过渡性养老金人员。

调整时间

本次待遇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发放时间不变,仍按照原规定的发放时间和方式发放。

待遇补发

对2019年1-4月份已发放的养老金,与调整后的待遇标准有差额的,由有关经办机构在5月份补发给参保人员。

缴费标准

2019年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比2018年每人每年280元上调了7.1%。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参保方式

城乡居民可通过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或指定的代理机构参保。参保人员可以一次性缴纳全年保费,也可以分两次缴纳,每次缴纳半年的保费。


宁人社〔2019〕137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9年调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全市年满60周岁及以上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计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10元调整至440元,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二)从2019年7月1日起,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放高龄补贴。具体标准为:年满65(含65,下同)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年满70不满75周岁的增发10元;年满75不满80周岁的增发20元,80周岁及以上的增发30元。

三、资金列支

本通知规定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现行规定的资金分担比例由市、区财政相应列支,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的列支按此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