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6月24日通过《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施行背景
《条例》的出台旨在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近年来,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底达4527亿元,监管任务日益繁重。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定本《条例》十分必要。
监督主体
《条例》明确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包括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税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其中,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督促检查。
监督方式
《条例》规定了多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和比对分析;开展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组织审计、调查;约谈和通报批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等。
责任追究
《条例》强化了对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规定的行为的责任追究,明确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责任。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负责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监督
《条例》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创造条件。对举报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
(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
第五条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禁止隐匿、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管理、服务、投资运营等以及监督检查情况实施监督。